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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外用火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10-16 05:12:01 浏览:
摘要:QC10B29A(农历QC10B5A),星期六,莱阳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外用火行为的通告。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火灾发生,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野外用火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莱阳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野外用火专项行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莱阳市森林防火禁火令》,现通告如下:一、森林…   QC10B29A(农历QC10B5A),星期六,莱阳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外用火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火灾发生,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野外用火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莱阳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野外用火专项行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莱阳市森林防火禁火令》,现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林区及周边区域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莱阳市森林防火禁火令》,焚烧秸秆的行为;
  (二)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三)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四)投放空中移动火源、燃放孔明灯、焚烧垃圾、乱丢火种等行为;
  (五)非法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山林的行为;
  (六)违规开展易引发火灾的施工作业行为;
  (七)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八)森林、林地经营者要服从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相应防火责任;
  (九)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二、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违规野外用火、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从严予以行政处罚;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符合条件的,从严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动群众积极检举揭发非法野外用火行为
  当前,我市已进入高火险期,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的发生和损失,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野外用火线索,公安机关将对举报者视情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者保密。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A起实施。
  莱阳市公安局
  QC10B29A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融媒体中心)

摘要:QC10B29A(农历QC10B5A),星期六,莱阳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外用火行为的通告。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火灾发生,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野外用火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莱阳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野外用火专项行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莱阳市森林防火禁火令》,现通告如下:一、森林…   QC10B29A(农历QC10B5A),星期六,莱阳市公安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