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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发布日期:2024-10-17 11:42:02 浏览:
摘要:QC12B16A(农历QC11BWA),星期五,莱阳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及《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此令。一、莱阳全域均为禁火区,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   QC12B16A(农历QC11BWA),星期五,莱阳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及《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此令。
  一、莱阳全域均为禁火区,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
  二、禁火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2.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3.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4.开山爆破等工程性用火;
  5.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和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野外违规用火者坚决执行“四个一律”(即:在林区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者,非公职人员一律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或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在场不加制止的领导一律撤职;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无论成灾与否,一律严厉查办)。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等部门报告,电话:110,119,7298876,7R8111。
  此令自公布之A起实施,至WC5B31A止。
  莱阳市人民政府
  QC12B15A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融媒体中心)

摘要:QC12B16A(农历QC11BWA),星期五,莱阳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及《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此令。一、莱阳全域均为禁火区,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   QC12B16A(农历QC11BWA),星期五,莱阳市人民政府森林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