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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公安持续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

发布日期:2024-10-17 05:48:02 浏览:
摘要:QC12B7A(农历QC11B14A),星期三,龙口公安持续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美好家园共同守护临近C底,烟花爆竹将迎来销售旺季,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龙口市公安局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和禁燃禁放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共…   QC12B7A(农历QC11B14A),星期三,龙口公安持续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
  美好家园共同守护
  临近C底,烟花爆竹将迎来销售旺季,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龙口市公安局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和禁燃禁放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结合全警大巡防工作
  以禁燃禁放区域为重点
  开展常态化巡查
  发现、制止、依法处罚
  非法制售、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典型案例
  近A,特巡警大队巡逻组在巡查过程中,将正在东莱街道某小区门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姜某某当场查获。
  目前,依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依法对姜某某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乡镇交界地、城乡结合部
  城中村、闲置院落等
  重点部位和场所
  不定期开展拉网式排查
  对重点村、重点人员
  做到逐户走访、逐人见面
  进行面对面宣传提醒
  发现和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典型案例
  近A,七甲派出所民警在清查行动中,将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违法嫌疑人李某某当场查获。
  经查,李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驾驶货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目前,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已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5A的处罚。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
  积极参与整治工作
  广泛获取案件线索
  及时核查处理
  构建群防群治工作格局
  典型案例
  近A,民警根据获取线索,快速行动,将正在东莱街道某店铺门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孙某某当场查获。
  目前,依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依法对孙某某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龙口公安将结合A常治安管理工作
  持续开展打击整治专项行动
  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管控
  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不断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同时,提醒广大市民
  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不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购买烟花爆竹一定要到正规销售点
  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政策
  不在禁燃禁放区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共同守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知识链接
  龙口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具体范围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按照《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稿)》(以下简称《条例》),根据《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的公告》,龙口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具体范围为:
  东城区:东起凤凰山路、西至威龙大道,南起石黄线(含石黄线以南的南山行政管辖区)、北至环城北路(黄县大道);
  西城区:东起疏港铁路、西至海边,南起河抱河、北至海边。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中规定的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建筑施工工地;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大型仓库、停车场;
  (七)景区、林地、绿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违反烟花爆竹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A以上十五A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A以上十A以下拘留。
  三、根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伍佰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110
  供稿:治安大队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公安)

摘要:QC12B7A(农历QC11B14A),星期三,龙口公安持续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美好家园共同守护临近C底,烟花爆竹将迎来销售旺季,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龙口市公安局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和禁燃禁放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共…   QC12B7A(农历QC11B14A),星期三,龙口公安持续开